編者按:日前,湖南邵陽市監局公布了一批特種設備領域的執法典型案例。在燃氣行業,特種設備未經檢驗、超期未檢的情況比較普遍,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相關違法行為可被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安全問題應當是燃氣行業的底線,而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是其中重要一環。在全國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大背景下,市場監管總局于今年4月份,發布了《關于加快推進燃氣壓力管道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對燃氣管道的監管力度逐漸加強,各地也陸續公布了相關處罰案例。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提升壓力管道安全質量水平,燃氣企業應主動強化特種設備安全管理。
正 文:
2022年湖南省邵陽市特種設備領域“強執法、防事故”行動典型案例
今年來,邵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認真學習全國、全省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電視電話會議精神,貫徹落實省局有關工作部署和要求,全面開展強執法、防事故行動,查辦了一批典型案例,嚴懲了一批違法行為,有力維護了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F公布第一批12個典型案例。
(本期選取其中與燃氣行業相關的4個案例分享)
1. 隆回縣某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未嚴格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案
2021年8月26日,隆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隆回縣某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未嚴格落實氣瓶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20000元。
2. 邵東市某天然氣管網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1年12月6日,邵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邵東市某天然氣管網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用的兩臺過濾分離器、一臺集液罐、一臺旋風分離器,共四臺特種設備未經定期檢驗。當事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0000元。
3. 邵陽縣某天然氣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燃氣管道案
2021年12月21日,邵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邵陽縣某天然氣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燃氣管道。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燃氣管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40000元。
4. 武岡市某燃氣壓力管道單位使用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燃氣壓力管道案
2022年4月1日,武岡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天然氣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同保路至數碼城小區一段燃氣壓力管道未經監督檢驗合格即投入使用。當事人使用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燃氣壓力管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該燃氣壓力管道,并處罰款30000元。
附《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法條: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四十九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
(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處理措施。
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及時申報定期檢驗。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
(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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